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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宋怡生与柯善琼、武汉远见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柯某某,武汉远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162号原告宋某某。被告柯某某。被告武汉远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平安铺村特1号2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柯某某、武汉远见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80元,合计人民币23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夏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