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董仕建与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大庄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仕建,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大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鲁021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董仕建,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大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金学,村主任。申请执行人董仕建与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大庄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427元。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规定全部履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兆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