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陶春龙与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汤云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春龙,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汤云明,龙俊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552号原告:陶春龙,农民。委托代理人:阙玉枝,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怀新村附112#-113#号。被告:汤云明。被告:龙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春龙与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汤云明、龙俊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春龙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汤云明、龙俊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春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春龙撤回对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汤云明、龙俊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陶春龙负担。审判员 张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