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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陶春龙与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汤云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春龙,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汤云明,龙俊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552号原告:陶春龙,农民。委托代理人:阙玉枝,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怀新村附112#-113#号。被告:汤云明。被告:龙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春龙与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汤云明、龙俊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春龙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汤云明、龙俊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春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春龙撤回对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汤云明、龙俊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陶春龙负担。审判员  张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