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永红与吕国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红,吕国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772号原告:王永红,女,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吕国乔,男,1976年12月17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王永红诉被告吕国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王永红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吕国乔未按时参加调解,王永红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