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执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朱俊洲与袁磊其他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洲,袁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1551号申请执行人朱俊洲,男,汉族,1994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9401061392,住四川省宣汉县庆云乡新寨村9组32号。被执行人袁磊,男,汉族,1997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3199704115815,住四川省平昌县澌滩乡雪山村4社9号。申请执行人朱俊洲依据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郫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袁磊的财产进行查询,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成郫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友良审 判 员 周素芬审 判 员 王生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文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