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财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韩平与杨耀荣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平,杨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158号申请人韩平,男,汉族,1962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杨耀荣,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韩平因与被申请人杨耀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40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杨耀荣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世景园4号楼1单元6号底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杜文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第六中学西树林召大街南水利院内406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耀荣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世景园4号楼1单元6号底商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杜文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第六中学西树林召大街南水利院内406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悦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