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于树龙与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树龙,巴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1178号原告于树龙,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巴图,男,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树龙诉被告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信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树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树龙撤回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敖特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嘎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