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赵琅琪与黄军平、胡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晚香,刘芳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1民初624号原告杨晚香。委托代理人孙寒冰,邵东县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芳胜。原告杨晚香与被告刘芳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禹兵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紫亮、人民陪审员彭求卿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晚香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寒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芳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晚香诉称,2007年10月,被告刘芳胜以经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整,双方约定月息1.5分。2014年双方结算时,被告出具借条,现原告催讨未果,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刘芳胜未予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亲戚关系,2007年10月被告经商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借款60000元现金给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被告按年支付利息。2014年6月双方结算后,被告重新出具了欠条写明“今借到杨晚香人民币6万元整(陆万元正),借款人刘芳胜利息一分五厘一年一结利息”。但后未再归还本金,也未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借条、在卷予以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芳胜向原告杨晚香借款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并偿还本金。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芳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晚香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4年6月4日起算至偿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1550元,由被告刘芳胜承担。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审 判 长 禹兵伟审 判 员 赵紫亮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凤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