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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终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玉梅、耿军红与耿军利、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军利,刘玉梅,耿军红,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1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军利,无业。委托代理人刘金柱,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军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建设路2号辛格拉翠湖名居。法定代表人李才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宏毅,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耿军利因与被上诉人刘玉梅、耿军红,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7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2016年4月13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梅、耿军红和上诉人耿军利,双方以达成补充协议为由,刘玉梅、耿军红申请撤回起诉,耿军利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征询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意见,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刘玉梅、耿军红撤回起诉,耿军利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刘玉梅、耿军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耿军利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706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梅、耿军红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军利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刘玉梅、耿军红已预交,由刘玉梅、耿军利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耿军利负担。审判长  焦海林审判员  朱利安审判员  李美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