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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刑更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温成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刑更513号罪犯温成金,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24日,广东省廉江市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九法刑初字第605号刑事判决,以温成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共同退赔6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17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9日、2013年7月15日、2015年3月25日作出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一个月、十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温成金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温成金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考核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6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温成金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温成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积极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成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何玉华书 记 员  黄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