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赵云明、高保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赵云明,高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委托代理人华伟,男,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中联重科融资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被执行人赵云明,男,汉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高保云,女,汉族,1984年5月3日出生。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对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赵云明、高保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阴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执17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锦利审判员 姜 勇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