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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潘庆义与陈会荣、王春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庆义,陈会荣,王春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682号原告:潘庆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魁者,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会荣。被告:王春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庆义与被告陈会荣、王春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庆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95元,减半收取2397.5元,由原告潘庆义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露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姜忠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