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潘庆义与陈会荣、王春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庆义,陈会荣,王春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682号原告:潘庆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魁者,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会荣。被告:王春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庆义与被告陈会荣、王春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庆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95元,减半收取2397.5元,由原告潘庆义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露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姜忠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