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陈建辉与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确认调解协议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建辉,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特1号申请人陈建辉,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崇州市三江镇。申请人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址:崇州市崇阳镇唐安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5084759-1法定代表人朱志忠,院长。委托代理人方根修,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崇州市崇阳镇,系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申请人陈建辉和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6年4月12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杨文军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陈建辉与申请人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因医疗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经崇州市人民政府崇阳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一致认可陈建辉于2013年7月19日发生交通事故经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医院在救治陈建辉的过程中无任何过错责任。二、陈建辉于2016年1月25日在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朱志忠办公室,发生争执将朱志忠打伤,由陈建辉负责赔偿朱志忠的全部医疗费和伤残补助费,并公开赔礼道歉。三、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因原准备迁址安乐(川汇塑胶厂)向陈建辉承诺给付45000元的经济扶助金,在本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有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给付与陈建辉。四、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生效。协议签字生效后,陈建辉与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一切纠纷彻底了结(至于陈建辉的假肢安装问题按双方于2014年5月14日达成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履行),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通过第三方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五、协议双方如一方违反本协议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违约方承担,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9000元(即扶助金的20%),同时如果陈建辉违反本协议还需退还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45000元的经济扶助金。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建辉与申请人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婉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