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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世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世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542号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路建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世楠,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世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世楠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冯世楠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世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亚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