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行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廉俊和诉潞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廉俊和,潞城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行终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廉俊和,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潞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潞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潞城市衙道街16号。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李勇,潞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申建玲,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廉俊和因诉潞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廉俊和,被上诉人潞城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申建玲、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潞城市人民政府具有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两个方案的公告,属于潞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廉俊和认为潞城市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前述两个方案的义务,应当先向潞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获取该信息,对潞城市人民政府的答复或者逾期不答复不服的,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廉俊和承认未提交过书面申请,只是口头申请;被告潞城市人民政府认可提出过口头申请,但口头申请的事项不是要求公告前述的两个方案,而是对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据此,可以认定原告申请公告两个方案的事实不存在。故原告廉俊和的起诉不符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廉俊和的起诉。廉俊和上诉称,征用土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原判以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起诉条件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王曲电厂华北电网500千伏潞城市开闭所占地属于先占后批,且未依法给付上诉人土地补偿费,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2014年9月在上诉人多次要求的情况下,潞城市国土资源局告知上诉人征地批准文号,上诉人根据该信息到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查询才得知讼争土地的征地批复。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潞城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上诉人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依法应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理查明,廉俊和系山西省潞城市合室乡合室村(下称合室村)村民,1999年廉俊和承包了村里11.14亩土地,并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2005年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9号),王曲电厂500千伏输变电工程被确定为2005年山西省重点工程,该工程需要占用合室村部分土地。2005年7月7日根据合室村的申请,潞城市国土资源局召开了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会,合室村部分村民参与了听证会并在听证笔录上签字确认,其中包括廉俊和。2005年7月22日潞城供电支公司(甲方)和合室村村委(乙方)签订了《潞城500kv王曲开闭所征地协议》及《补充协议》,就甲方占用乙方土地事宜达成补偿协议。2005年7月30日合室村村委(甲方)和廉俊和(乙方)签订《潞城500kv王曲开闭所征地农户安置费发放协议》,约定给付廉俊和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合计8万多元。同年廉俊和全部领取了该补偿费。2007年9月10日潞城市国土资源局以王曲500kv开闭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合室村土地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11年7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晋政地字[2011]341号〈关于新建华北电网500kv潞城开闭站项目建设用的批复〉,同意潞城市征收集体用地3.2323公顷,包括讼争的合室村土地。2015年6月4日廉俊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潞城市人民政府履行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本院认为,本案中,潞城供电支公司在未取得征地批复前,与合室村村委签订了《潞城500kv王曲开闭所征地协议》及《补充协议》,合室村村委和被占地农户签订了《安置费发放协议》,其中包括上诉人廉俊和,同年廉俊和领取了补偿费。潞城供电支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合室村土地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2007年9月10日潞城市国土资源局对其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11年7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晋政地字[2011]341号《关于新建华北电网500kv潞城开闭站项目建设用的批复》,王曲电厂500kv开闭所占用合室村的土地被批准征用,该批复为潞城供电支公司对未批先占地行为采取的补救措施。鉴于在批复作出前,廉俊和等被占地农户对潞城供电支公司拟征用土地的事实已经知晓,且在达成合意的基础上领取了补偿费,且批复批准征收的土地没有超过廉俊和与村委会签订的征地协议约定的范围,故廉俊和要求潞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履行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没有事实根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审法院以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妥,但裁定驳回起诉的结果是正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载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佩芬代理审判员 卞俊梅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