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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吴新政敲诈勒索罪2015刑初328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28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1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3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5年1月开始,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同案人曾某忠、陈某甲(均已判刑)及其他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新庄村非法划停车位,采取“不交费就锁车、放气”等胁迫方式,多次强行收取李某某、付某某等车主缴纳的“停车费”。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虽有划过停车位,放过车辆的气,但是没有收钱,不构成敲诈勒索。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1月开始,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甲(另案起诉)及其他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新庄村非法划停车位,采取“不交费就锁车、放气”等胁迫方式,多次强行收取李某某、付某某等车主缴纳的“停车费”。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吴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工作地址是石井庆丰新庄庆新路五巷4号一楼档口,是一个停车管理公司,公司收入来源是收取新庄社区停车费用。2015年2月底,其与曾某忠、范某甲、吴新荣、陈某甲一起划了停车位。只要不是堵塞道路,其几人就划线做车位。公司负责人是曾某忠和范某甲。锁车后,陈某甲会留下一张写着开锁电话的卡片,上面有曾某忠、范某甲、吴新荣的联系电话,车主打其中一个的电话,陈某甲接到他们的电话就去开锁。除了锁车,还会放气,其和范某甲、陈某甲都干过放气的事情。几人平时都是通过微信或是电话联系。同案人曾某忠的供述及对被告人吴某甲的辨认材料,证实其档口是新庄村的停车缴费点。本村有几个兄弟在村内的空地划线给人停车,并向停放的车辆收取停车费,他们将其档口设为缴费点。其在档口的时候都是其收费的。是阿某甲、阿某乙、阿某丙三人合伙搞的这个划线收费的事情。其接过几次电话帮人开锁。车辆是阿某乙、阿某丙和陈某甲去上锁的。那些车辆停了别人的车位,所以要锁他的车,开锁的时候教育一下对方,他们一般都听教育。划线的油漆、警示柱的费用都是阿某乙找其借钱买的。其几人有建一个微信群,群里有人提及锁车放气的事情,是阿某乙和阿某丙在村里巡逻,看见一些没有交月保费或停到别人固定车位的,就会在微信上叫陈某甲过去锁车、放气。经照片辨认,同案人曾某忠认出被告人吴某甲就是私自划线收停车费的男子。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及对被告人吴某甲的辨认材料,证实其在一个停车管理公司工作,是专门收取新庄社区内的停车费用的。没有相关手续。其公司在庆丰村村内和村外都用油漆划出了车位线,然后在每个车位放两根警示柱,想停车的车主必须交钱给其公司。村外车位是其和阿某乙、阿某丙、阿某丁四人在2015年3、4月划的。油漆和警示柱的费用是忠叔报销的。其公司的负责人是忠叔、阿某乙、阿某丙、阿某丁。收费开单是忠叔负责,另外很多时候他会打电话让其去帮那些被锁了车的车主开锁。当阿某乙和阿某丙在巡逻的时候发现了这些车就会劝车主前来档口缴费,有些车主不听劝,他们就言语威胁车主,如果缴费了就没事,如果不缴费他们就会放气或者叫其去放气锁车。锁车后就留一张卡片,上面有忠叔、阿某乙、阿某丁的电话,然后车主联系他们,他们其中一人就会打电话叫其开锁。收到的钱都是交给忠叔。其每月领工资2000至2500元,忠叔发给其的。经照片辨认,同案人陈某甲认出被告人吴某甲就是公司的负责人之一,该公司在新庄村内非法划停车位,强行收取车主的停车费。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及对被告人吴某甲的辨认材料,证实2015年4月12日2时许,其将货车放在庆新一路11号门口,到了13日7时许,其去取车的时候发现货车的玻璃被人砸坏了,其就报警了。砸车的应该是新庄收取停车费的人砸的,因为其没有交停车费所以被砸车。有两名男子在4月12日叫其交200元的停车费,其没有交给他们。当时对方对其说如果不交停车费,车停在这里,如果被人砸或者被人放气他们就不负责。其停车的停车线是五名男子带人划线的,他们都是广州人。经照片辨认,被害人李某乙认出被告人吴某甲就是非法划停车线、强行收停车费的其中一人。被害人付某乙的陈述及对被告人吴某甲的辨认材料,2015年5月25日18时许,其将小车停在新庄庆新路5巷其中一栋楼门口旁,到了晚上,其发现轮胎被锁,车上留了卡片,上面写有开锁电话,其就拨打电话叫对方来开锁,等了20多分钟还是没有人过来开锁,其就过去五巷5号一楼收停车费的档口叫人帮忙开锁,两名男子来到其停车的地方,其问他为何锁其的车,对方就跟其争吵起来,接着对方叫了五六名男子过来,其中一名拿着铁棍,一名拿着刀,还有人拿着啤酒瓶过来,其被他们打了。其看见过有四名男子带着人在新庄空地划线,殴打其的几个男子也是跟他们一伙的,打其的几个人是负责看场收钱的。2015年4月,有人打电话给其叫其交停车费,但其没有交。4月中旬的时候,又有人来其停车的地方叫其交停车费,说如果不交的话,车停在这里出了什么事情就自己负责。4月26日早上,其取车的时候,发现小车的后轮右边被人扎了六枚硬钉但是没有弄破轮胎,其是做生意的怕他们闹事就没有报警,当天也交了钱,交了停车费后就没有发生过类似事情。有一个收费的点就是在庆新路五巷,他们平时就在那里,他们中有几个是他们的头,平时指使一帮人恐吓不缴费的车主,放不缴费的车主汽车的气,如果不顺从,就被殴打。经照片辨认,被害人付某乙认出被告人吴某甲就是非法划停车线、强行收停车费的其中一人。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吴某甲的辨认材料,证实停车在新庄是要收费的,是忠哥收费,付某乙被打当晚帮其开锁的人也是跟他们一伙的,其交钱给忠哥后,那名管事的会带其去指定的车位停车。收费分两种,停在新庄村内的收费是每月250元,停在村外的路边收费是每月200元。其交过三次,前两次是自己交的,没有保留收据,后一次是付某乙交的,他有保留收据。这些费用都是交给忠哥。他们这伙人不少,除了忠哥和管事的,还有专门在村里空地划线的,有专门负责去给不缴费的车辆锁车和放气的,有双方发生纠纷后专门使用暴力解决问题的,这些人和忠哥和那名管事的都是一伙的。其不是自愿缴费的,那名管事的曾经和其说过,不交钱就不要停车在那里,不然会被锁车放气。其曾经试过车子停在那里没有缴费,车胎的气就被放掉了。其平时在忠哥的档口交钱给他。经照片辨认,证人陈某乙认出被告人吴某甲就是非法划停车线、强行收停车费的其中一人。证人付某甲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吴某甲的辨认材料,证实2015年5月25日23时许,其老公就说听见楼下其弟弟付某乙的声音,好像是跟别人发生争吵。过去后才知道,其弟弟的车被新庄停车收费的人锁了,他叫那个人开锁,叫了两次都不来,然后一个平头男子带人来了,跟其弟弟发生了争吵。之后就发生了殴打其弟弟的事情。其弟弟交停车费不是自愿的,如果不交停车费用,车子就会被放气或者被锁的。4月的时候,其的车子也被人放过气,其弟弟还被人用图钉扎过车子的轮胎。其怀疑是向其提出要收取停车费用的那些人。是外号忠哥的人收取停车费用的,所有人的停车费都是交给忠哥的。经照片辨认,证人付某甲认出被告人吴某甲就是非法划停车线、强行收停车费的其中一人。证人范某戊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吴某甲的辨认材料,证实其是新庄居委会副主任。从2014年9月开始至今,在新庄社区有一伙人非法划停车位强行收取车主停车费。在这期间,很多不愿意交停车费给这伙人的车主所停放的车辆,就会遭受不同程度毁坏或被锁,致使警情高发。之前其也将此事向村干部反映,也贴出告示告知群众,如果有类似事情及时报警。但还是没有好转,越发严重。2014年9月发现村空地被人划线收费,然后他们贴出告示的时间是2014年12月1日,是曾某忠组织经营的。在新庄社区,有一个六百平方的停车场,这个是村里同意的。但是现在曾某忠划线收取停车费的范围已经大大超过了村里同意的范围,在村里的公共用地,附近的公用道路都被划线做停车位了,这些都是没有得到村里的同意的。村里有与经营者曾某忠谈过,他没有听取村干部的劝告,还强行划线停车位收费。他们团伙的成员还有蓝某、范某甲、吴某甲、吴新荣、范某丙四人,蓝某应该是合伙人之一,平时很多建议都是他提出的,范某甲、吴新荣主要是负责强行收取车主停车费,并对不缴费的车主进行恐吓、威胁要锁车;吴某甲是负责划线、贴警示牌的,范某丙就是负责恐吓车主交费的,充当打手的角色,另外还聘请了一些收费人员。多数村民向其反映他们都不愿意交这个费用。如果不自愿交停车费,就会被曾某忠一伙儿人锁车、放车胎的气,甚至有的车主被打伤或车辆被毁坏。经照片辨认,证人范某戊认出被告人吴某甲就是非法划停车线、强行收停车费的其中一人。证人苏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吴某甲的辨认材料,证实其是庆丰村村委副书记。2014年12月左右,村民向治保会反映,在新庄社区有一伙人非法划停车位强行收取车主停车费,不愿意交停车费的车主所停放的车辆,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毁坏或被锁。过后其了解到,该团伙是本村一个叫曾某忠的男子组织经营的,从2014年9月开始收取这个停车费的,贴出告示的时间是2014年12月1日。曾某忠划线对车辆收费,没有得到村里同意也没有和村里人签合同,新庄社区的负责人还和曾某忠协商过,但他不听劝告,还强行划线停车位收费。他们没有正规牌证。他们主要成员有曾某忠、蓝某、范某甲、吴某甲、吴新荣、范某丙等六人,曾某忠是组织者,所有停车费都是交给他的,由他开单;蓝某是合伙人之一,平时负责出谋划策,很多空地划线为停车位都是他提出的;范某甲、吴新荣主要负责强行收取车主停车费,并对不缴费的车主恐吓、威胁要锁车;吴某甲负责划线、贴警示牌;范某丙负责恐吓车主交费,充当打手;另外还聘请了一些收费人员,都是依照曾某忠和蓝某指示干活。这伙人划线收费的过程中,纠纷是经常有的,很多人不愿意交停车的费用,就会被锁车、放气。多数村民向其反映他们都是不愿意交这个费用。曾某忠以新庄治保会名义发的通知,本村没有授权给他们这样做,也没有发过这样的通知。经照片辨认,证人苏某认出被告人吴某甲就是非法划停车线、强行收停车费的其中一人。证人刘某乙和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吴某甲的辨认材料,证实其是新庄居委治安专职人员。2014年9月,五名新庄男子在新庄划线收取停车费,他们还在新庄周围空位划停车线,如果停放的车辆不缴费,就会有人锁车、放气,已经有很多群众来治保会反映情况。五名划线男子是吴新荣、蓝某、吴某甲、范某甲、曾某忠。其曾经看见曾某忠和吴新荣收取过停车费。那五名男子收取停车费没有开发票。只要有空位的位置,他们就划停车线,只不给停车费他们就上柱子锁车,放气或者砸车窗。那些车位所在的土地不是私人土地,都是本村居委管理的。在新庄车被砸坏或者放气锁车的情况都有,锁车的比较多。经照片辨认,证人刘某乙和认出被告人吴某甲就是非法划停车线、强行收停车费的其中一人。证人吴某丙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吴某甲的辨认材料,证实从2015年2月开始,其看见有人在新庄划停车线,还在新庄的每辆停在路边的车上都贴了一张通知,说村道两旁禁止停车,违者锁车。到了4月1日,那些人开始在新庄收停车费,不给停车就要被锁车或者放气。到了4月10日9时许,其发现车胎被放气,车上还贴着那些在新庄划停车线的人贴的通知,其知道是他们放的气。到了4月25日9时许,其朋友打电话给其说其的车被放气了,于是其报警了。经照片辨认,证人吴某丙认出被告人吴某甲就是非法划停车线、强行收停车费的人。证人周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吴某甲的辨认材料,证实在2015年3月底,范某甲带着五六名男子在新庄划停车线,通知其在新庄停车的都要交停车费,不给就要锁车,其就每次给20元,一共给了4次。向其收费的人没有给我开收据。经照片辨认,证人周某认出被告人吴某甲就是非法划停车线、强行收停车费的其中一人。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4日,其将车停在庆新路18号门口,到了第二天早上,其去取车发现车玻璃被人砸碎了,于是报警。其不知道谁砸的车。之前车的轮胎被人放过几次气。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新庄华安商会的文员。2015年4月21日,一名在新庄负责收房租的男子,来到商会,问我有多少车要停,我写车牌给他,其当时只记得两辆车的车牌就写给他,他就离开了。到了4月23日,他拿了两张车辆准停放证过来给其,他说有这张证就可以停车的,之后有一个会长的车放在庆新路18号,车窗玻璃被砸,他当时车头也放着一张办理的停车准放证。停车证是一张胶纸,上面写着停车准放证和车辆号码,下面印着新庄物业管理服务部的公章。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在白云区石井街新庄停车场看车的,其没有强迫交易的行为。其工作的停车场是村内的一个小停车场,大约50个车位,老板是蓝某。停车场是封闭式管理的,出入都要拿卡。证人蓝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吴某甲的辨认材料,证实2014年年底开始,曾某忠、吴某甲、吴新荣、范某甲、陈某甲一伙人在新庄的空地划线做停车场,让车主交停车费。他们这一伙人的主要股东是曾某忠、吴某甲、吴新荣、范某甲,曾某忠是管财务的,所有停车费都是交给曾某忠管理,然后曾某忠给缴费的车主开单据。其没有参与他们。其自己经营的停车场是村委会同意的,每年交2000元租金,还交3000元管理费给新庄治保会。梁某是车场工人。其车场没有正规牌照。没有过停车纠纷,车主都是自愿上交费用的。经照片辨认,证人蓝某认出被告人吴某甲就是在新庄村内非法划停车位,强行收取车主停车费的人。证人范某丁的证言,证实其只是租了新庄上街二巷33号空地里面的停车场给蓝某。扣押决定书,证实扣押物品的特征情况。宣传单(通知)的照片及开锁电话告示牌照片,证实停车收费及车辆开锁的相关情况。到案经过,证实抓获本案被告人吴某甲归案的具体时间、地点、详细经过。21.现场勘查笔录及涉案现场的照片,证实本案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新庄村庆新路5巷。22.石井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付某乙的病例,法医称未达轻微伤,事主也称不需要做伤势鉴定。联系了多名曾报称车辆被毁坏的车主,他们都称无法提供车辆维修发票。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结伙多次敲诈勒索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吴某甲提出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经审查,被告人吴某甲及同案人非法划占停车位,采取锁车、放气等胁迫方式,强行向被害人索取停车费,有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同案人曾某忠、陈某甲的供述、被害人付某乙、李某乙的陈述、证人陈某乙、付某甲、范某戊、苏某、刘某乙和、吴某丙、周某、李某甲、陈某丙、蓝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吴某甲的上述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吴某甲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 峥人民陪审员 黎 珍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