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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3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赵国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赵国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3984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负责人:阎明,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曰阳,男,1972年9月8日,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人员,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赵国辉,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赵国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6年0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