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光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2458号原告:李光明。委托代理人:谢柠波,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代: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225-233号杭州余杭区南苑欧泊尔宾馆216-219号房间。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园、周书玲,浙江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明诉被告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李光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李光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郁军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