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执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潮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长武支公司)及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潮,黎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00247号申请人陈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军昌,陕西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黎涛,男,汉族。系肇事车陕DR8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及车主。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长武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213707-7负责人席文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代颖华,女,本公司员工。住所地:陕西省长武县城南大街。本院受理申请人陈潮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长武支公司)及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81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人保长武支公司已经主动履行了人民币14818.32元,申请人对被执行人黎涛应付案件款500元表示放弃。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81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 判 长 田文峰审 判 员 罗银环人民陪审员 李红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三日书记员马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