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3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正坤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正坤,王露,王光俊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商初字第3572号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号1段****室。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琳琳,女,生于1990年9月16日,汉族,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格,男,生于1989年12月14日,汉族,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正坤,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石佛路圣城华府*栋*单元*层*号。被告:王露(系被告黄正坤之妻),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红花岗区深溪镇深溪村**组***号。被告:王光俊,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红花岗区深溪镇深溪村**组***号。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正坤、王露、王光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琳琳、宋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正坤、王露、王光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黄正坤于2012年11月27日与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CNTJ-RZ/20121125GZ03985的《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山东大汉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设备,总价款18.8万元,被告王露为上述合同的共同还款义务人,被告王光俊为上述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黄正坤在支付首期款43488元后,剩余租金按合同项下的《首期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按月支付。但自2015年1月份起被告黄正坤不再按期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拒不还款。2015年8月5日,被告的设备已经全部到期。截止2015年11月17日,被告黄正坤已产生逾期租金56395.5元及逾期利息8197.68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正坤、王露支付逾期租金56395.5元及逾期利息8197.68元;2、判令被告王光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涉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正坤、王露、王光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编号为CNTJ-RZ/20121125GZ03985的《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工程机械产品买卖合同》一份,证实原、被告双方以融资租赁的方式,通过原告购买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设备,承租人为被告黄正坤。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盖章签名的《租赁物件接收确认书》一份,证实被告黄正坤已接收租赁物。根据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配偶承诺书一份、连带责任担保书一份,证实被告王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王光俊对上述融资租赁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根据原告提供的《首付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一份,证明被告的融资额、首付款、手续费、租赁期限、每期租金、设备总价款等情况,并按期还款,且授权原告从被告帐户中扣取到期费用。根据黄正坤还款明细表一份,证实被告黄正坤自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8月5日共八期,逾期租金共计56395.5元。庭审中,原告称被告黄正坤于2015年12月12日偿还租金10000元,原告诉讼请求逾期租金变更为46395.5元。逾期利息从2015年2月5日至2015年8月5日,共七期,按合同约定根据每期逾期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共计8197.68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黄正坤承租原告机械设备,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租赁物件接收确认书》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截止2015年11月17日,被告黄正坤已产生逾期租金56395.5元及逾期利息8197.68元。被告黄正坤于2015年12月12日偿还逾期租金10000元,原告诉讼请求逾期租金变更为46395.5元。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首期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及还款明细表证明,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配偶承诺书一份、连带责任担保书一份,被告王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王光俊对被告黄正坤负连带保证责任,对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正坤、王露、王光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正坤、王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租金46395.5元。二、被告黄正坤、王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的逾期利息8197.68元。三、被告王光俊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黄正坤、王露、王光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李文吉人民陪审员 宁凡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记录赵俊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