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高耀初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571号罪犯高耀初,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耀初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高耀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高耀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耀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耀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犯的巨额财产刑尚未履行完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幅度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耀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