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763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杭州萧山艳阳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海滨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朱纪昌,杨建苗,童月明,朱嗣芳,杨建文,周国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763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谢明鑫。被执行人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童月明。被执行人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国中。被执行人杭州萧山艳阳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法定代表人周国中。被执行人海滨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纪昌。被执行人朱纪昌。被执行人杨建苗。被执行人童月明。被执行人朱嗣芳。被执行人杨建文。被执行人周国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外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奥迪汽车一辆。2016年2月25日,竞买人姚晓以195500元最高价买受。后买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价款。本院依法重新拍卖该车辆。2016年3月29日,竞买人卢志明以1975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奥迪汽车一辆[内容详见坤元评报(2015)5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卢志明(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卢志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卢志明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胜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