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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磊与朱宸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朱宸慧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1863号原告杨磊。被告朱宸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磊与被告朱宸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磊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磊撤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杨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荣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吉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