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4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柳河县人民政府诉被执行人施晓宇行政非诉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524行审14号柳河县人民政府,地址柳河镇法定代表人蒋海燕。施晓宇,男,地址辽宁省申请执行人柳河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决定。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柳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柳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柳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员 刘宏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晓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