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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谢斌诉被告刘斯特、王连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斌,刘斯特,王连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3492号原告:谢斌,女,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刘斯特,女,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王连义,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斌诉被告刘斯特、王连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行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