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谢斌诉被告刘斯特、王连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斌,刘斯特,王连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3492号原告:谢斌,女,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刘斯特,女,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王连义,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斌诉被告刘斯特、王连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行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