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91执33-35、65、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朱敏、邱家涛等与珠海横琴新区艺格创作服饰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敏,邱家涛,何小明,唐金灵,黄秋香,珠海横琴新区艺格创作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91执33-35、65、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敏,男,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公民身份号码:×××047X。申请执行人:邱家涛,男,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公民身份号码:×××8191。申请执行��:何小明,男,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公民身份号码:×××183X。申请执行人:唐金灵,女,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公民身份号码:×××7121。申请执行人:黄秋香,女,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公民身份号码:×××2529。被执行人:珠海横琴新区艺格创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王祯。委托代理人:韩双,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敏、邱家涛、何小明、唐金灵、黄秋香与珠海横琴新区艺格创作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五案,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珠劳人仲案字(2015)843、847、846、855、8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中:(2015)843号裁决书裁决:一、珠海横琴新区艺格创作服饰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朱敏支付2015年6月至8���15日工资、伙食津贴共计6781元;二、珠海横琴新区艺格创作服饰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朱敏支付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8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9220.69元。(2015)847号裁决书裁决:一、珠海横琴新区艺格创作服饰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邱家涛支付2015年6月、7月、8月工资、生活补助费、住宿费共计8705元;二、珠海横琴新区艺格创作服饰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邱家涛支付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8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8551.72元。(2015)846号裁决书裁决:一、珠海横琴新区艺格创作服饰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何小明支付2015年6月、7月、8月工资、生活补助费、住宿费共计7890元;二、珠海横琴新区艺格创作服饰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何小明支付2014年11���21日至2015年8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7075.86元。(2015)855号裁决书裁决:一、珠海横琴新区艺格创作服饰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唐金灵支付2015年6月至8月工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共计6919元;二、珠海横琴新区艺格创作服饰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唐金灵支付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8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5310.34元。(2015)852号裁决书裁决:一、珠海横琴新区艺格创作服饰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黄秋香支付2015年6月至8月工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共计7462元;二、珠海横琴新区艺格创作服饰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黄秋香支付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8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5310.34元。本院于均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以(2016)粤0491执第33-3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珠海横琴新区艺格创作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夏湾支行帐户内存款5190.22元;于2016年3月8日以(2016)粤0491执第33-35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珠海横琴新区艺格创作服饰有限公司存放在珠海珠澳跨境工业区濠镜商贸有限公司内的办公、机器设备和服装。2016年4月12日,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由法院从被执行人帐户扣划2848.37元作为上述五案执行费,余款用于支付申请人工资;二、将被执行人的办公、机器设备作价36407.15元变卖给珠海珠澳跨境工业区濠镜商贸有限公司;三、服装11699件,春装15元、冬装30元,作价219682.74元抵债给五申请执行人及翁艺文,其中,朱敏春装1164件、冬装391件;邱家涛春装1938件,冬装649件;何小明春装1479件,冬装496件;唐金灵春装1408件,冬装472件;黄秋香春装1408件,冬装472件。四、珠海珠澳跨境工业区濠镜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12日签订协议二日内支付上述变卖款给珠海横琴新区艺格创作服饰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艺格创作服饰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变卖款后立即向五申请执行人支付,同时,将服装按上述清单以物抵债给五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以(2016)粤0491执第33-35号执行裁定书对珠海横琴新区艺格创作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夏湾支行,帐号:20×××72的冻结,划拨存款2848.37元至本院帐户。二、解除本院以(2016)粤0491执第33-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3月10日对珠海横琴新区艺格创作服饰有限公司办公机器设备及服装的查封。办公机器设备作价36407.15元,变卖给珠海珠澳跨境工业区濠镜商贸有限公司;服装11699件,作价219682.74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等。三、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珠劳人仲案字(2015)843、847、846、855、852号仲裁裁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建鸿执行员 徐艳红执行员 陈少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丽珊第5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