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文君与陈福杰、张志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君,陈福杰,张志军,王壮壮,刘壮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31号原告赵文君。委托代理人李小金,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邵军,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福杰。被告张志军。被告王壮壮。被告刘壮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君与被告陈福杰、张志军、王壮壮、刘壮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