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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玉生、陈树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玉生,陈树萍,郭全伟,张记红,马永三,陈红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91-2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家连,该×××理事长。被执行人马玉生。被执行人陈树萍。被执行人郭全伟。被执行人张记红。被执行人马永三。被执行人陈红昌。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马玉生、陈树萍、郭全伟、张记红、马永三、陈红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西民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马玉生、陈树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的利率计算,从2014年4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郭全伟、张记红、马永三、陈红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玉生、陈树萍、郭全伟、张记红、马永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马玉生、陈树萍、郭全伟、张记红、马永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西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