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彭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9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乙,曾用名彭某甲,男,身份证号码×××3116,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何颖康,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月19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南岳、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乙及其辩护人何颖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乙醉酒后驾驶粤X×××××号小汽车在佛山市禅城区影荫路启聪学校门前倒车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粤E×××××号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乙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彭某乙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90.7mg/100ml。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彭某乙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取得对方谅解。另查明,2016年3月30日,经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彭某乙目前患有××:心房颤动,频发多形性室性早搏,室性心动过速,心功能3级,左右心房增大,左室壁增厚,主动脉瓣、二尖瓣、三尖瓣、肺动脉瓣关闭不全(轻度),肺动脉高压(轻度)等疾病,不适宜羁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现场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警情详细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彭某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彭某乙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乙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彭某乙的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为由,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彭某乙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月红人民陪审员 肖 芳人民陪审员 余露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简紫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