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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勇与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保31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14日。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阎月环,公司总经理。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8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农行武胜烈面分理处2268170104000XXXX账户上的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洪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举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