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30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广昌九川物流有限公司与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昌九川物流有限公司,刘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30民初169号原告广昌九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昌县盱江镇盱江一路。组织机构代码:74196231—1。法定代表人高尚万,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谢小英,女,广昌县盱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波,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昌九川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对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何 平审判员 谢允信审判员 汪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沙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