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余定浪、张小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强,余定浪,张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3-2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强,男,195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余定浪,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张小兰,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国强与被执行人余定浪、张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安万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国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安万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