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曾立新与谢燕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立新,谢燕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306号原告:曾立新,男,汉族。被告:谢燕翔,男,汉族。原告曾立新与被告谢燕翔身体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656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立新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4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立新负担。审 判 长 袁好新代理审判员 邓秀娟人民陪审员 张裕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虞始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