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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4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黄宁诉李煜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李×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4763号原告黄×,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1,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原告黄×与被告李×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梅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李×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诉称,黄×与李×1于2008年9月自由恋爱相识,2010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女名李x2。双方婚前及婚后孩子出生前感情很好,虽有过争吵,但可以容忍。孩子出生后双方产生了很多矛盾,黄×全心全意为家庭付出,但双方价值观不同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甚至将矛盾扩大至双方家长。李×1认为黄×是乡下人,不如他教养好。黄×父母来京照顾黄×和孩子,产生很多矛盾。黄×给李×1家人发信息,希望他们劝李×1不要和黄×父母吵架,李×1知道后强迫黄×打电话道歉。双方工作环境不同,黄×热爱自己的工作,李×1不喜欢,还对黄×不信任。为此黄×与李×1谈后,李×1承认错误,但之后还是出现了同样的情形。现双方已无法正常沟通,仅有夫妻之名,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黄×与李×1离婚,女儿李x2由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李×1负担。被告李×辩称,黄×所述双方恋爱、登记结婚时间及子女情况属实。双方婚前及孩子出生之前感情一直很好。2013年孩子出生后,由于家庭结构出现变化,为家庭需要付出的精力和金钱上都有变化,双方没有调整好。李×1因工作调整工作比以前忙,确实对黄×及孩子缺少照顾。黄×事业心重,工作也很忙。李×1父亲身体不好,照顾不了孩子,孩子由黄×父母在陕西帮忙照顾。2015年春节后,黄×提出离婚,双方谈后和好,之后黄×又反悔。为了挽救家庭,李×1将孩子接回北京,黄×单位离家远,不是每天都能回家,李×1就请了保姆照顾孩子。李×1可能不太会哄人,有点强势,但没有不尊重黄×。李×1对自己很节俭,辛苦挣钱都是为了黄×和家庭。李×1很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对黄×也有夫妻感情,愿意劝黄×回家,双方好好沟通,共同养育好孩子。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黄×与李×1于2008年9月自由恋爱相识,2010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女名李x2(2013年1月27日出生)。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孩子出生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李×1在处理矛盾的方式方法上欠妥,有时不能顾及黄×的感受,加之双方忙于工作,彼此关心照顾不够,影响了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结婚证、李x2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判断是否准予离婚,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黄×与李×1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孩子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1在处理矛盾的方式方法上欠妥,有时不能顾及黄×的感受,加之双方忙于工作,彼此关心照顾不够,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黄×要求与李×1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现李×1认识到存在的问题,愿意努力改善夫妻关系,黄×亦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包容、理解,尊重与信任,相互关心爱护,共同改善夫妻关系,为双方及孩子营造和谐良好的家庭氛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黄×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石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员曹巧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