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5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人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神农药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人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神农药业有限公司,河南鼎威服饰有限公司,河南鸿鑫化工有限公司,夏松朋,邱书会,冯奇林,王春梅,夏云鼎,常虹,贺新尚,贾惠云,贺磊,王铮,李华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5220号原告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Y21幢。法定代表人崔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怀强,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人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南花园路西9幢1单元14层东户。法定代表人冯奇林。被告河南神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工业园区(北京大道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王铮。被告河南鼎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工业园区(南外环路)。法定代表人仝选振。被告河南鸿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冯奇林。被告夏松朋,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邱书会,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冯奇林,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春梅,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夏云鼎,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常虹,女,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贺新尚,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贾惠云,女,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贺磊,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王铮,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李华琪,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人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神农药业有限公司、河南鼎威服饰有限公司、河南鸿鑫化工有限公司、夏松朋、邱书会、冯奇林、王春梅、夏云鼎、常虹、贺新尚、贺磊、王铮、贾惠云、李华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河南人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神农药业有限公司、河南鼎威服饰有限公司、河南鸿鑫化工有限公司、夏松朋、邱书会、冯奇林、王春梅、夏云鼎、常虹、贺新尚、贺磊、王铮、贾惠云、李华琪银行存款791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原告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人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神农药业有限公司、河南鼎威服饰有限公司、河南鸿鑫化工有限公司、夏松朋、邱书会、冯奇林、王春梅、夏云鼎、常虹、贺新尚、贺磊、王铮、贾惠云、李华琪银行存款791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小松审 判 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