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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2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976号原告陆某,女。委托代理人陆艳丽,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原告陆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艳丽,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原告陆某与被告陈某于2014年年底经他人介绍相识,2015年4月16日登记结婚。陆某与陈某均系再婚。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因陈某不能接受原告的子女且有饮酒的习惯,酒后经常和原告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分居生活三个月。为此,原告陆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被告陈某辩称:被告陈某不同意离婚。原告陆某诉称不是事实。被告陈某对陆某的孩子很关心。被告有饮酒的行为。但没有发酒疯和借酒闹事。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某与被告陈某均系再婚。陆某与陈某于2014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4月16日登记结婚。陆某与陈某婚前和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陆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离婚协议,房屋转让协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双方要本着对家庭、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互谅互让,互相帮扶,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婚姻关系。本案中,原告陆某和被告陈某均系再婚。双方婚前和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告陆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陆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应互谅互让,互相体贴,相互包容,妥善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陆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锦民人民陪审员  陈为国人民陪审员  韩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敬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