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15知民初137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谢振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冰冰,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煜,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晓杰,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潇,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艟,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 方人民陪审员 黄凤君人民陪审员 肖小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永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