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3刑初44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10月8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11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抢劫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丽萍、周日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林茂一巷12号1-6被害人郭某某家中,趁其不备,盗走其放在裤子口袋里的200元人民币;2015年10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郭某某家中无人,进入其家中,盗走其放在抽屉中的900元人民币;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进入被害人郭某某家中,盗走其康佳牌液晶电视一台,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900元。2015年1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人郭某某家中,用枕头和被子捂住被害人郭某某的头部,抢走其人民币193元。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为其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林茂一巷12号1-6被害人郭某某家中,趁其不备,盗走其放在裤子口袋里的200元人民币;2015年10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郭某某家中无人,进入其家中,盗走其放在抽屉中的900元人民币;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进入被害人郭某某家中,盗走其康佳牌液晶电视一台,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900元。2015年1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人郭某某家中,用枕头和被子捂住被害人郭某某的头部,抢走其人民币193元。上述事实,有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书,鉴定结论说明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人彭某某证言笔录,被害人郭某某陈述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退赔。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返还被害人郭某某赃款人民币1293元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安德宪审 判 员 林文涛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景云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