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张迎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802行审19号申请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法定代表人侯伟强,该分局局长。被申请人张迎柏,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申请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审查申请,要求审查其对张迎柏作出的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5】19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作出的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5】19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以被申请人张迎柏在未依法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擅自在盐湖区北城办东留村恒大名都对面占地建房,占地面积1044平方米,现一层已建成。该宗地北邻两排别墅,南邻红程,东邻清水名苑,西邻老运临路。图斑153,图幅号I49G023048,地类为城镇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了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5】198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1、没收被处罚人在非法占用的1044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被处罚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1044平方米,处以罚款壹万伍仟陆佰陆拾元整。并于2015年9月14日将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5】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张迎柏,又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未发现有《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作出的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5】19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第1项由申请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王 娜代理审判员 李 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腊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