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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3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谢垄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45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负责人王良,行长。被执行人谢垄华,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西民初字第1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谢垄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谢垄华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垄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垄华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垄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谢垄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谢垄华财产以人民币3400665.64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天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