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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行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金霞与陕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霞,陕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12行终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霞,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观音堂镇石堆村*组,身份证号:4112221975********。委托代理人刘长青,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身份证号:411222197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公安局。住所地陕县。法定代表人孟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海东,陕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战兵,陕县公安局观音堂派出所教导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李金霞诉陕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李金霞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行初字第82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金霞及委托代理人刘长青,被上诉人陕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刘海东、任战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11时许,李金霞及其丈夫刘长青认为中铁十五局在其屋后建拌和站,影响其正常生活,以找县政府人大介主任为由,在陕县人民政府一楼大厅向出入政府办公楼的人员,散发题目为《三门峡市女副市长为情夫观音堂镇书记贺清平撑腰欺压无辜百姓》、对被侵害人贺清平(时任陕县观音堂镇党委书记)有人身侮辱、诽谤性质的上访材料。被侵害人贺清平遂向陕县公安报警,陕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于当日作出陕公(观)行罚决字(2015)0022号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金霞行政拘留五日。李金霞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因搅拌站建成投入使用,影响李金霞的正常生活,但其应通过正当途径,合理合法的反映自己诉求,其在公共场合散发一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侮辱他人人格的材料,给他人的名誉权、人身权造成了侵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被告陕县公安局对李金霞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李金霞的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金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金霞负担。宣判后李金霞不服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理由是其只向县委四大班子领导发放标题为《三门峡市女副市长为情夫观音堂镇书记贺清平撑腰欺压无辜百姓》的上访材料,而未在公共场合散发,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请求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行初字第82号行政判决书及陕公(观)行罚决字(2015)0022号处罚决定书。被上诉人陕县公安局辩称:其作出的陕公(观)行罚决字(2015)0022号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中所列的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经审查,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金霞称其只向县委四大班子领导发放标题为《三门峡市女副市长为情夫观音堂镇书记贺清平撑腰欺压无辜百姓》的上访材料,而未在公共场合散发,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理由不能成立。首先,被上诉人将道听途说制作成材料散发,已构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其次,上诉人丈夫在询问笔录里称:“事发当日,我和妻子在县委县政府一楼,见谁经过,我们就给谁发”。这可证实上诉人在2015年2月9日早上在县政府一楼向出入政府办公楼的人员散发对被侵害人贺清平带有诽谤性质的上访材料,该行为亦具有公然性。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金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红英审 判 员  刘 毅代理审判员  沈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