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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李素华、李焕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143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李素华,李焕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14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双)的101房、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9号、广州大道南872、900、902号的201和301房。负责人:叶祝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曙芳,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翔,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李素华,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李焕雄,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李素华、李焕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9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素华、李焕雄支付本金97195元及利息、滞纳金、律师费15000元、受理费2046元。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可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143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烈兵审 判 员  林少宁代理审判员  黄 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