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8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光伟与被执行人杨余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伟,杨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8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光伟。被申请执行人杨余林。申请执行人王光伟与被申请执行人杨余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将被申请执行人杨余林的装载机一辆予以查封,现因申请执行人王光伟与被申请执行人杨余林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杨余林装载机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翟文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