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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民初字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周新萍与刘亚峰离婚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字2371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萍与被告刘亚峰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新萍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周新萍负担。剩余受理费75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周新萍。(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绍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