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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7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洪伟与王立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伟,王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791-2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伟,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王立国,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申请人李洪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因划拨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立国的工资款。二、划拨后,解除被执行人王立国工资款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建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