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民辖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邵阳市欧亚轴承工业有限公司、邵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朱茂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辖6号原告邵阳市欧亚轴承工业有限公司、邵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茂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原告邵阳市欧阳轴承工业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8月2日经本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案应属本院管辖。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便于本案的审理、执行,该案由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据此,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海利审 判 员 王星星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