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兰敏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吴兰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49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责人王卫东,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吴兰敏。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兰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债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龙债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昕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