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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黄远超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688号罪犯黄远超,男,壮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新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远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罪犯黄远超曾于2013年1月、2014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黄远超减完余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黄远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远超已被实际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7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2.6分。该罪犯于2015年10月14日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至本院。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远超已被实际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远超减完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曙    光代理审判员 谢辉代理审判员皮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    胜    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