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威利与刘毛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威利,刘毛毛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048号原告刘威利,女,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毛毛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威利诉被告刘毛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威利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威利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威利撤回对被告刘毛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威利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