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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乌海市紫光园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王英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市紫光园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558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市紫光园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法定代表人董春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英,男,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乌海市新时针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乌海市紫光园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撤执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子文 微信公众号“”